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珂与李省委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上诉人李省委上诉称:一、原审认定的误工费不当。王珂虽然在城区居住,但其收入来源不是城区,故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显失公平。王珂实际住院时间是90日,法院以焦煤中央医院出具的休工证明书认定王珂的误工

上诉人李省委上诉称:一、原审认定的误工费不当。王珂虽然在城区居住,但其收入来源不是城区,故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显失公平。王珂实际住院时间是90日,法院以焦煤中央医院出具的休工证明书认定王珂的误工时间是错误的。二、原审认定的护理费不当。王珂提供的医嘱显示护理人数为1人,法院却以2人陪护来计算护理费。两个陪护人员虽然居住在城区,但其收入来源于农村,以城镇标准计算护理费是错误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珂答辩称:一、原审认定的误工时间是正确的,但误工费应参照2014年河南省制造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焦煤中央医院出具的休工证明书可以证明王珂误工546天。二、原审认定的护理费是正确的。焦煤中央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显示,王珂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焦煤中央医院出具的出院证载明“出院后一人护理”。王珂一家人长期在城市居住,其收入来源于城市,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平安财保公司认可李省委的上诉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是否适当;王珂要求李省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各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王珂提供了照片4张,证明王珂从事铝合金加工工作。李省委、平安财保公司质证称:照片不能证明其内容与王珂有关,照片不显示拍摄时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珂提供的照片不显示拍摄时间、地点,不能证明其指向,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王珂认为:原审法院制作的调查笔录和王珂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王珂从事铝合金加工工作。村委会证明和租房协议可以证明王珂一家在城镇居住生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李省委认为:村委会证明和租房协议不能证明王珂一家在城镇居住生活。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休工证明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计算依据。护理人数应按病例上记载的1人计算。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平安财保公司认为:王珂没有提供持续误工的医嘱。根据判例,十级伤残误工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王珂的误工时间最多应计算为150日。

经庭审,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王珂的误工时间由其住院天数(90日)和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456日)组成,原审据此认定为546天,并无不当。经查,王珂一家在城区居住生活,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珂的误工费,公平合理,故李省委关于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王珂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珂主张其从事铝合金加工工作,应按2014年制造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根据焦煤中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以及王珂父母护理王珂的实际情况,认定王珂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并以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护理费,标准正确。李省委主张原审确定的护理人数过多、护理费计算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省委主张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李省委应对王珂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珂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王珂、李省委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王珂承担714元,李省委承担1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董翠果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