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鉴定结论书上发动机号为16091115550,保险单上发动机号为1609115550,而鉴定结论书上的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保单上一致,原审法院认定鉴定结论书上发动机号多写一个“1”,系笔误所致,并无不当。办案交警队委托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车损鉴定,上诉人人险新乡分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和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涉案鉴定结论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人险新乡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对凯捷公司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且一审法院已明确人险新乡分公司在赔付后,向侵权第三方行使的追偿权。故,上诉人人险新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拆检费不属正规发票,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范畴,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凯捷公司承担,亦无不当。故,上诉人凯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胡永平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