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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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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有亮、许毓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亮,男,1961年8月27日生,回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亮,男,1961年8月2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毓毅,女,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上诉人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有亮、许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有亮于2014年10月15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为28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亮

审判员 王文龙

审判员 董翠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