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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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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与李中仁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隆丰皮草公司认为,其公司不应当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中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该费用应该由工伤基金支付。第一次安装假肢的费用,双方是认可的,公司也支付了该费用,这只能说明双方认可劳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隆丰皮草公司认为,其公司不应当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中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该费用应该由工伤基金支付。第一次安装假肢的费用,双方是认可的,公司也支付了该费用,这只能说明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公司就没有法定义务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意味着工伤保险的解除,劳动者因自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选择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他理由同上诉理由。

李中仁认为,隆丰皮草公司应当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中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并且应当一次性支付。理由除与上诉理由相同外,另外补充的是,该事故发生后,李中仁已经安装了一次假肢,且有明确的费用标准,双方也均认可。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伤保险就不存在了,所以该假肢费用应由公司支付。理由为:1、工伤保险明确规定了假肢费用,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不存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2、即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用支付残疾器具费用。3、对方将残疾赔偿金和残疾器具费用混为一谈,显然是对该条例的误解。4、对方是私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风险,每次更换假肢器具后再要求赔偿比较困难,所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李中仁在隆丰皮草公司工作中遭受伤害,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及可配辅助器具。李中仁的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李中仁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隆丰皮草公司承担。由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存在价格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原审判决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型标准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凭支出票据由隆丰皮草公司支付李中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隆丰皮草公司和李中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李中仁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红卫

审判员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