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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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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满全与被上诉人刘玉莲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刘玉莲质证称:1、调解委员会的说明是在协议书的基础上作出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对财产分担协议书有异议,落款时间是2002年2月10日,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十几年的诉讼中没有提出该证据,对该证据的

被上诉人刘玉莲质证称:1、调解委员会的说明是在协议书的基础上作出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对财产分担协议书有异议,落款时间是2002年2月10日,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十几年的诉讼中没有提出该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综上,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孙满全的证明指向。

对于上诉人孙满全所举证据,因财产分担协议书落款时间是2002年2月10日,长期诉讼中孙满全未向法院提供该证据,且该二份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孙满全可以在其家东侧开门的必要性,故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不予采信。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孙满全与被上诉人刘玉莲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上诉人孙满全上诉称其可以使用本案诉争的胡同,可以在其家东侧开门,但其主张与已生效、已执行的判决相抵触,且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其家东侧开门的必需性,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满全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