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赵龙武认为,1、一审判决书第三页显示张举瑞承认其是昊宇文化公司的股东和新浪直营店的实际负责人,应当由其承担装修款,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责任是正确的。2、昊宇文化公司给赵龙武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赵龙武只是该公司的员工,每月领取工资,上诉人和张世平认为赵龙武是新浪直营店的实际经营人不能成立。上诉人所述追加实际经营人张举瑞为被告,没有提交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张世平以赵龙武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赵龙武偿还欠款14887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以被告赵龙武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原告张世平的起诉。在本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后,依赵龙武的申请,原审法院追加新浪直营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审认为赵龙武不是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适格主体,故依法应当驳回张世平对赵龙武的起诉。但原审原告张世平并未主张新浪直营店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新浪直营店给付原告张世平装修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世平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