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纳宝物流公司与汤建军等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汤建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牛铁振造成的损失,汤建军应承担赔偿责任,纳宝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纳宝物流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纳宝物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文宇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