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所借被上诉人款是事实,在一审中的借款借据、借款协议均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由于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导致被上诉人将车辆扣留,也是符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约定。被上诉人为了减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损失,将车辆委托由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所获价款用于偿还被上诉人所借的款,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至于说该车辆是单方评估不能成立,在扣留车辆后经被上诉人多次通知上诉人参与评估转让、付款,上诉人一直未能到达参与,故此上诉人借款应当归还,这也是合法、合理的。 二审中,除原审证据外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的还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上诉人杜胜利若两个月内没有按时归还逐月还款或有款不还而造成被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损失的,被上诉人有权随时扣留车辆。上诉人杜胜利违反协议约定不能归还借款,被上诉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将车辆出卖,符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原则。被上诉人合法占有并出卖车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车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杜胜利、朱素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刘成功 代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