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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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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贾红艳、徐优培、张俊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贾红艳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其居住在城市,在城市打工,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本院认为,贾红艳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其居住在城市,在城市打工,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