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领、贾某甲、贾某乙、贾平、许柳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路法第43、46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侵权责任法第89条都已经规定上诉人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在管理中有管理瑕疵的责任,所以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诉人应当赔偿。 薛得才答辩称:一审判决错误,应当让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我方承担次要责任。后表示因其未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应否承担一审判决的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武陟县公路局的主张同其上诉理由。 针对争议焦点,王秋领、贾某甲、贾某乙、贾平、许柳青的主张同其答辩理由。 针对争议焦点,薛得才的主张同其答辩理由。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的是武陟县公路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武陟县公路局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对路面负有管理的义务,但其对薛得才在公路上堆放玉米堆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即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武陟县公路局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武陟县公路局上诉称其不存在疏于管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678元,由上诉人武陟县公路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杨 柳 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