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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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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运明与王军,冯松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王军认为,王军在购房合同的签字和在诉讼中签字是否是同一人在一审已经确认,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王军本人持身份证到原审法官处证明起诉和购房意愿均是真实的,也出有书面手续。关于王晓云掌握空白收据问题与

被上诉人王军认为,王军在购房合同的签字和在诉讼中签字是否是同一人在一审已经确认,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王军本人持身份证到原审法官处证明起诉和购房意愿均是真实的,也出有书面手续。关于王晓云掌握空白收据问题与案件没有因果关系,由于上诉人万豪置业对王军收到购房款55万元的收据,且冯松山与万豪置业之间有空白收据的交接,在交接时对于收据使用的数量及款项的接收是经过万豪置业确认的,这在一审也予以证实。关于被上诉人款项来源问题,这不是本案的重点,由于上诉人已经对王军出具了收据,其与冯松山的对账来看万豪置业收到了55万元购房款,所以王军购房这一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且上诉人万豪置业予以盖章确认,所以双方的合同真实有效。

原审第三人冯松山未发表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冯松山系锦邸苑小区的实际建设方,曾代表上诉人万豪置业在售楼部对外出售房屋,冯松山持上诉人万豪置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及收据与被上诉人王军签订购房合同,一审认定上诉人万豪置业是合同的相对方,并无不当。根据冯松山的陈述及其他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王军支付55万购房款的事实。故,在购房合同无效后上诉人万豪置业应承担返还被上诉人王军已付房款的义务。上诉人称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是虚假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许运明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焦作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运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