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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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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伟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侯志伟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目前,中海公司仍处于违约状态,一审认定房屋已交付是事实错误。第二,

侯志伟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目前,中海公司仍处于违约状态,一审认定房屋已交付是事实错误。第二,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存在严重问题,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中海公司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海公司答辩称,我方无逾期交房的主观故意,焦东路桥的施工确实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上诉人也办理了交房手续。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审酌定被上诉人承担50%的违约责任是否适当,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侯志伟与被上诉人中海公司的辩论意见与上诉意见、答辩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中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侯志伟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就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南水北调”工程对本案所涉合同的施工确实造成影响,“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是双方不可预知的,一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50%计算较为妥当。综上,上诉人侯志伟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元,由上诉人侯志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