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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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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超超、周磊磊与杨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和超超上诉称:1、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磊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新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不承担事故责任。虽然我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让我承担30%的责任明显不当,我认为

和超超上诉称:1、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磊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新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不承担事故责任。虽然我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让我承担30%的责任明显不当,我认为承担10%的责任比较合理。2、误工费计算标准和计算天数明显错误,我在事故发生以前的职业为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前几个小时,是周磊磊叫我去家商量帮忙跑车拉货,一审开庭期间我也提够了相关证据证明我的职业为大车司机。在此基础上,我的误工费标准应当按照2014年交通运输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5823元/年)。事故发生后,因我眼部伤残不可能再从事运输行业的工作,可以认定为持续误工,误工期限可以从我受伤之日计算至鉴定前一天。3、我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因我受伤前为大车司机,眼部伤残造成我不可能再从事运输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受害人因伤致残,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我认为应当按照六级伤残的标准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伤残赔偿金比较妥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周磊磊上诉称:1、和超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6,而鉴定机构鉴定和超超右眼视力低于0.01,显然与病历相予盾,所以该鉴定不能做为案依据。2、一审中,我申请了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口头告知不准重新鉴定。在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是合理、合法的。3、和超超伤情构不成伤残,一审法院不应判决我赔偿和超超62930.63元,应判决赔偿14973.47元。

请求依法改判我赔偿和超超损失14973.47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杨新和答辩称:我出的钱冤枉,我也是受害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和超超责任承担比例应如何划分?3、和超超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和计算天数应如何确认?4、和超超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赔偿?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和超超、周磊磊、杨新和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周磊磊在2015年4月9日一审最后一次开庭时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又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已明确告诉周磊磊,庭审已经结束,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和超超责任承担比例应如何划分的问题,本院认为,和超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周磊磊喝酒后,不但没有劝说、制止周磊磊酒后驾车,反而乘坐周磊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其对损害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周磊磊应当承担自身损害后果30%的责任。

关于和超超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和计算天数应如何确认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周磊磊的伤情和收入状况,原审法院酌定周磊磊的误工天数为4个月,共计144天,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收入为25402元的计算赔偿标准并无不当。

关于和超超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和超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要求调整伤残赔偿标准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和超超、周磊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和超超负担3966元,周磊磊负担9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亚峰

审 判 员  程全法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