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了定损,虽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认为定损费用过高,但因该鉴定并非当事人单方评估,而是案外第三方委托进行的评估,且评估数额低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的现场评估,故此,本院对评估的车损数额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成功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