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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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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与全双喜、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二、变更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支付全双喜医疗费3670元

二、变更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支付全双喜医疗费3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元和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全双喜护理费4773.86元、残疾赔偿金11199.01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1442.87元(扣除绝对免赔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全双喜负担4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