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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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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焦作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求的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和死者鉴定费超过诉讼时效,挂车损失应为30013元,施救费为2372元,一审判决的尸检费和鉴定费991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

中华焦作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求的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和死者鉴定费超过诉讼时效,挂车损失应为30013元,施救费为2372元,一审判决的尸检费和鉴定费991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若不超诉讼时效则改判挂车车损为30013元,不应赔付尸检费9912元;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龙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在二审庭审期间口头答辩称,主车损失不应扣除残值,评估时已经扣除了残值19000元,被上诉人并未对该残次品进行出卖和保管,仍在交警队存放;该案未超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尸检费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2、本案中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车损和尸检费是否正确。

针对焦点问题,中华焦作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2012年6月17日,原告在2014年10月31日起诉,已经超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主张按照其单独所做的车损鉴定赔偿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其所作的车损进行赔偿,原审法院按照第二次车损鉴定计算车损赔偿明显过高;生效判决书显示已经按照第三者责任和车上驾乘人员责任进行赔偿,一审判决重复计算了尸检费,应予以更正。

龙兴公司的意见同其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龙兴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向中华焦作公司和对方车辆主张权利,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绥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价格报告和尸检费已经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采信,且施救费是交通事故中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故原审法院确定的龙兴公司的车损、施救费和尸检费并无不当。中华焦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8元由中华焦作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