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争议焦点,人寿郑州公司的主张同答辩意见。另补充:最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已经被侵权责任法部分取代,而且雇员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适用,我方不应承担雇主对雇员的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任明星、通达公司未发表意见。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车上人员险的性质,以及车上人员险的保险人理赔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的问题。一、关于车上人员险的性质及人保蒙阴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从立法本意来讲,车上人员险规定在《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中,即财产保险一节中,车上人员险应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从该险种的目的来看,投保人投保车上人员险,是为了在车上人员受到伤害后,降低自己的风险,减少赔偿损失,投保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人保蒙阴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依法取得了权利人向侵权人任明星的追偿权,而任明星的车辆在人寿郑州公司投有三者险,最终的责任承担人是人寿郑州公司。车辆豫HD1684与鲁Q0500J/鲁QZE57(挂)相撞,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作为豫HD1684车辆的承保人,人寿郑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和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的李茂臣、伊永泉的各项损失,人保蒙阴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任明星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追偿,而人寿郑州公司作为侵权车辆的保险人最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为车上人员险属于人身保险不能追偿是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人寿郑州公司抗辩称,车上人员属于雇员,雇员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人保蒙阴公司不能追偿。本院认为,李茂臣、伊永泉属于鲁Q0500J/鲁QZE57(挂)车主雇员,在雇员受到伤害后,雇主应承担责任,但豫HD1684车辆车主任明星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在雇主承担责任后亦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只是人保蒙阴公司依法取得了鲁Q0500J/鲁QZE57(挂)车主对任明星的追偿权,并没有加重被追偿人的责任,该责任亦是法定责任,因此,人寿郑州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人寿郑州公司是否应承担路产损失的问题。路产损失应由双方车辆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在一方车辆或其保险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亦有权向另一方肇事车辆或其保险人追偿,因此,人保财险蒙阴公司向人寿郑州公司追偿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人保蒙阴公司向任明星、通达公司、人寿郑州公司进行追偿,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95026.03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4201元、二审诉讼费4201元,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