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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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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天坤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程天坤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1份,程天坤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即形成了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天坤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1份,程天坤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即形成了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在合同期限内,程天坤因急性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住院治疗,在医院做了主动脉造影术、覆膜支架植入术。保险合同8.3条重大疾病范围中规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但该人身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合同8.3条中将非开胸、开腹手术排除在主动脉手术之外,明显于己有利,应属于免责条款,平安保险公司应向程天坤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该条款不生效。平安保险公司向程天坤提供的保险条款对该免责条款部分无显著标志,不能引起他人注意,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证据,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并且人身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的定义包括主动脉手术,至于实施该手术应当采用的方式属医学范畴,且随着社会科技高速发展,新技术应用到医疗领域,提高人类生命质量、大大减轻病患痛苦,也是符合保险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的。故程天坤无选择权和决定权,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以程天坤本次事故不符合《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的标准为由拒绝理赔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程天坤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25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