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于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期止,按照年利率13.5%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加收4.59%的罚息),被告卫何娜对上诉款项负有共同还款责任。 二、被告武立伟、王永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留焕、张娜艳对原告于鲁飞、卫何娜的保证行为负有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于鲁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