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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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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梁某某,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梁某某,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