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兰考县集聚区余寨居委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战军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9548.52元的40%即99774.26元,除去已支付的16000元,应再支付83774.26元; 二、被告兰考集聚区管委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战军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9548.52元的20%及39909.7元; 三、驳回原告贾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被告兰考集聚区余寨居委会承担2260元,被告兰考集聚区管委会承担904元,由被告贾战军承担1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博 审 判 员 李振河 人民陪审员 王培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炳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