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付广超与汪文、惠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付广超,男,1976年2月16日生。 被告惠振强,男,1988年12月8日生。 被告汪文,男,1985年6月21日生。 原告付广超与被告惠振强、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付广超,男,1976年2月16日生。

被告惠振强,男,1988年12月8日生。

被告汪文,男,1985年6月21日生。

原告付广超与被告惠振强、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广超、被告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振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广超诉称,2014年6月6日,惠振强因购车资金困难,惠振强借他30000元现金,当时汪文给惠振强提供担保。在2014年6月6日,汪文给他打一份借条:“今借现金30000元。汪文2014年6月6日”。经多次找被告追讨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汪文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振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汪文辩称,1、原告没有借钱给他和惠振强任何一个人;2、当时是因为别的事,惠振强妹妹的车被原告扣了,他和惠振强协调该事,原告同意让惠振强的亲戚给车开走,等惠振强的信用卡办出后取30000元给原告,他只是做的担保。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惠振强因其妹妹的车辆被扣,与被告汪文出面找原告付广超协调此事。在事情解决过程中,双方商定由被告惠振强办理出信用卡后,从卡中取出3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协调让被告惠振强的亲戚将被扣车辆开走。但原告要求被告汪文向其出具30000元的借条作为担保。被告汪文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30000元借条一份,原告协调让被告惠振强的亲戚将该车开走了。后被告惠振强未能办出信用卡,亦未向原告支付30000元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汪文支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汪文虽向原告付广超出具了借条一份,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汪文提供借款,双方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未生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汪文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惠振强承担责任,但又未撤回对被告惠振强的起诉,故应驳回原告付广超对被告惠振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广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付广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献

审 判 员  刘瑛瑛

人民陪审员  庄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潇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