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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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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与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燕志业、燕志伟、张超峰、张丽荣、王志业、李松红借款合同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除应返还借款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除应返还借款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过分高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除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未归还款项的日千分之二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数额予以调整。对该判决书未处理部分即2014年1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本院仍按照该判决书调整后的数额予以计算。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截止时间,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规定是对被告违反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裁。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是其违约行为的继续,应当继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并不以其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免除,故本院对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截止时间确认为债务实际偿还完毕止。

被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燕志业、燕志伟、张超峰、张丽荣、王志业、李松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主张该七被告对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未归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杨军支付2014年1月14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燕志业、燕志伟、张超峰、张丽荣、王志业、李松红对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长葛市玖隆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燕志业、燕志伟、张超峰、张丽荣、王志业、李松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陈 唯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