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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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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与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32号 原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0号(大学路与政通路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32号

原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0号(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理人龚晓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欢欢,男,汉族,1989年7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丹,女,汉族,1991年7月5日生。

原告李霞诉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的委托代理人穆英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霞诉称,2011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由原告认购被告位于郑州新悦城商业中心大学路店地下一层100、101、102号商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认购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告认购金及部分房款共计3206800元。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述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于3个月内退还原告认购金及已交房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在三个月内履行退款义务。2014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房款,如有违约,从签订退房协议违约之日起按照四倍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24日,被告退还原告26万元,2015年4月30日,退还20万元,除此之外被告再未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7468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954134元(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3700934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1、购房协议及协议附件各3份(复印件);2、退房协议3份;3、还款承诺书1份。

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其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2、3可以相互印证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其与原告的证据2、3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9月2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协议书》三份,由原告认购被告位于郑州新悦城商业中心大学路店地下一层100号商铺(总价5219647元)、101号商铺(总价1927136元)、102号商铺(总价165027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认购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告认购金及部分房款共计3206800元。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又分别签订《协议书》三份,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解除于2011年9月22日签订的认购协议,被告于协议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的认购金及已交房款共计3206800元无息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在三个月内履行退款义务。2014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1份,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房款,如有违约,将从签订退房协议违约之日起按照四倍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罚款,直到还款之日止。但被告并未按其承诺向原告履行退款义务。因双方就退款问题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7468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954134元(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3700934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退还了原告26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郑州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了原告200000元、于2015年7月29日通过郑州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了原告2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解除了双方的购买商铺协议书,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认购金及已交房款。因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上述款项,其于2014年3月7日向原告等人出具了《还款承诺书》1份,该承诺书约定的内容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认购金及部分房款共计3206800元,但被告已向原告共计退还了660000元,该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再向原告退还2546800元。关于违约金,因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房款,如有违约,将从签订退房协议违约之日起按照四倍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罚款,直到还款之日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从2014年2月20日起按照四倍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霞退还2546800元,并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中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24日,以3206800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2946800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以2746800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7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546800元为基数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7元,由被告郑州深信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唯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