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州中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永庆、张富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诉讼中,原告对张富义出具的担保书及张永庆、张富义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书中出现的购车及购买晋工装载机的内容解释为,因双方曾口头协商如被告张永庆能按时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可以将车卖给被告,因承诺书及两份还

诉讼中,原告对张富义出具的担保书及张永庆、张富义出具的两份还款计划书中出现的“购车”及“购买晋工装载机”的内容解释为,因双方曾口头协商如被告张永庆能按时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可以将车卖给被告,因承诺书及两份还款计划书均系格式化的内容,当时对用语没有斟酌,实际双方仍是租赁关系。对计划书中确认的拖欠租金数额原告认为是合同期内的租金,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陈述没有异议

另查明,荥阳市富义建材厂系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张永庆为该厂负责人。原告中晋公司曾就本案纠纷以荥阳市富义建材厂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4)中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晋公司与荥阳市富义建材厂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因荥阳市富义建材厂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张永庆,故荥阳市富义建材厂的合同义务应被告张永庆承担。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张永庆提供了租赁机械,但被告张永庆分期支付部分租金后,剩余租金长期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4个月后,被告张永庆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对其拖欠的合同期内的租金及截止到2012年12月21日之前的违约金进了确认,并承诺于2013年6月21日前归还,如不能按计划执行同意厂家收回租赁机械。之后被告张永庆仍未按计划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机械,按还款计划确认的数额支付租金112672元及违约金743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3年6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8个月,18个月之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从被告张永庆出具的计划书的内容来看,对到期之后的租金亦未提及,说明双方并未就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租赁事宜形成合意,故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8月到期,现在已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不予支持。被告张富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张永庆不能还款的情况未履行担保责任,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后,亦未按计划履行义务,应对张永庆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庆关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实际租赁人为张富义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张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出厂编号为7561002692W晋工牌装载机一台;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永庆支付原告郑州中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12672元、违约金7436元,共计120108元;并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以11267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张富义对被告张永庆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被告张永庆、张富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徐红展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