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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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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王某为修理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达成的修理挖掘机的合意后,双方之间形成修理的合同关系。修理柱塞泵的配件由修理人许某提供,许某应该保证该柱

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达成的修理挖掘机的合意后,双方之间形成修理的合同关系。修理柱塞泵的配件由修理人许某提供,许某应该保证该柱塞泵的质量,但其提供的配件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审被告虽有异议,但在诉讼过程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是对鉴定结果的默认行为。对此许某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对挖掘机配件损坏的经济损失32200元有证据支持,再审予以维持。原审原告王某诉请的误工损失53天共计53000元,虽然有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内价认鉴字(2010)073号关于对挖掘机配件损坏及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结果鉴定结论书认定,但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原审被告许某对挖掘机进行维修时,双方并未就维修后使用时间、维修期间及超出维修期限因迟延交付造成的误工损失达成协议,而单独就许某对挖掘机进行维修后机器重新发生故障而发生纠纷止到法院诉讼期间要求许某赔偿其误工费,不仅与法无据,且不符合服务行业习惯,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若予以支持,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必将导致服务行业从业者人人自危,势必严重冲击服务行业,不利于民计民生。故对原审原告王某要求的误工损失5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决为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赔偿因其修理不当而造成的挖掘机配件损坏的经济损失32200元.

原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350元,评估费7500元,共计9800元,由王某负担1000元,许某负担88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王某负担1150元,许某负担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磊审判员郑先庆审判员李应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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