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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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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军霞诉被告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475号 原告:赵军霞,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 被告:王红霞,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后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霞诉被告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赵军霞于2015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475号

原告赵军霞,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

被告红霞,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后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霞诉被告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赵军霞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红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军霞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晓辉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龙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