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国岭诉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加盖公司公章并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行为系对原告明确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后被告作为收款人在收据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加盖公司公章并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行为系对原告明确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后被告作为收款人在收据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行为系对收到借款款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国岭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款项,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向被告催要借款所花费的交通费、油费、食宿费等共计5822元,系因被告违约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要账所支付的差旅费共计5822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未将借款款项实际支付给被告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本案涉及的纠纷系吴东亮、唐超假借被告名义并以河南明宇投资担保公司为担保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关解决,而不应向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答辩理由,根据被告的举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是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原告与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所主张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本案合同纠纷的主体不同,系两个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该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国岭偿还借款本金17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国岭支付索要借款所花费的差旅费5822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40元,由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