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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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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三诉被告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普通合伙)为原告王文三补缴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当月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金额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补缴基数统一按许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普通合伙)为原告王文三补缴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当月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金额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补缴基数统一按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核定,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承担,应由王文三个人承担部分由王文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日内缴至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处,由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连同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一并缴至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驳回原告王文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普通合伙)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喜

人民陪审员  施 虹

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