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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鹏飞与被告王英(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原告的损失为:1、住院费,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住院治疗花费的住院费42265元,有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根据原告病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护理期限为19日

原告的损失为:1、住院费,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住院治疗花费的住院费42265元,有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根据原告病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护理期限为19日,原告虽提交护理人相关证明,但其未提供护理人实际领取工资的凭证,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护理费为1482.10元(28472元/年÷365日×19日);3、误工费,被告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384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70元(30元/日×19日);5、营养费,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营养费计算为285元(15元/日×19日);6、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200元;7、原告车辆损失费1585元、停车费208元、拆检费158元、评估费80元,有相应的鉴定结论、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8、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生活来源于城镇,根据相关鉴定结论,原告残疾赔偿金计算为48782.9元(24391.45/年×20年×10%);9、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某甲抚养费计算为3540.96元(6438.12元/年×11年×10%÷2),被抚养人钟某乙抚养费计算为4184.77元(6438.12元/年×13年×10%÷2),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原告残疾赔偿金为56508.63元;10、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原告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1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2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于该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拖车费1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交纳该费用的发票原件,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超出上述数额过高部分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82.10元、误工费384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585元、残疾赔偿金56508.6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8615.73元;被告王英俊垫付医疗费15000元,应予扣除,被告王英俊垫付医疗费可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余医疗费322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285元,共计33120.4元,被告大地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原告花费的停车费208元、拆检费158元、评估费8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446元,被告王英俊应向原告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钟鹏飞78615.73元,扣除被告王英俊垫付医疗费15000元,余63615.7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钟鹏飞33120.4元;

三、被告王英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鹏飞1446元;

四、驳回原告钟鹏飞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王英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