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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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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小五与被告叶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鉴于此事故造成二人受伤,被告永安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费3000元、护理费1404.10元、误工费2988.25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620元,共计8212.35元;被告叶飞垫付住院费2000元,应予扣除,被告叶

鉴于此事故造成二人受伤,被告永安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费3000元、护理费1404.10元、误工费2988.25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620元,共计8212.35元;被告叶飞垫付住院费2000元,应予扣除,被告叶飞垫付住院费可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余住院费9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70元,共计1797.5元,被告人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1438元。原告花费的停车费165元、施救费100元,被告叶飞应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21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小五8212.35元,扣除被告叶飞垫付住院费2000元,余6212.3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小五1438元;

三、被告叶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小五212元;

四、驳回原告韩小五过高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原告韩小五负担167元,被告叶飞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