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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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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宏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上诉人租金已交纳至2014年11月15日,而2014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金、滞纳金的反诉请求正确。上诉人已将本案涉案房屋转租他人,上诉人所举证据不

被上诉人租金已交纳至2014年11月15日,而2014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金、滞纳金的反诉请求正确。上诉人已将本案涉案房屋转租他人,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欠水电费的数额,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水电费的反诉请求正确。《百味园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该项反诉请求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2元,由上诉人郑州宏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