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租金已交纳至2014年11月15日,而2014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租金、滞纳金的反诉请求正确。上诉人已将本案涉案房屋转租他人,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欠水电费的数额,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水电费的反诉请求正确。《百味园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该项反诉请求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2元,由上诉人郑州宏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