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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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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俭与被上诉人马笑峰、原审被告杨艳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实现,二是协议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本案中,即便上诉人对本案车辆具有抵押权,但其自行卖车的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实现,二是协议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本案中,即便上诉人对本案车辆具有抵押权,但其自行卖车的行为不符合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规定。同时,上诉人未提交车主王燕军对其卖车行为予以认可的证据,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本案车辆没有处分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购车协议》有效,一审认定上述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购车协议》约定:上诉人必须保证车辆不是盗抢车辆,并无任何经济纠纷。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提供一切将该车过户的手续,并承诺该车户口可顺利过户给上诉人,如转籍上诉人保证档案顺利转出,以上上诉人如有违约,将无条件退还被上诉人购买该车的全部款项,并赔偿被上诉人由此车辆所造成的损失等。因上诉人至今未取得处分权,现车辆又被登记车主王燕军开走,致使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购车款5万元并根据本案情况赔偿被上诉人损失亦无不当之处。

关于上诉人所称的返还车辆问题。其一,上诉人未针对该问题提起反诉。其二,本案车辆系被登记车主王燕军开走,不具备返还条件,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车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与登记车主王燕军之间若有纠纷,另寻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适当,虽就部分问题适用法律错误,但本院已予纠正,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郭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