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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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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被上诉人韩彩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程序方面,经审查原审卷宗不显示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上诉人主张一审对管辖权方面的上诉未处理缺乏证据支持。被上诉人韩艳彩一审请求上诉人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故原审

本院认为:关于程序方面,经审查原审卷宗不显示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上诉人主张一审对管辖权方面的上诉未处理缺乏证据支持。被上诉人韩艳彩一审请求上诉人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故原审法院根据案情只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并不超韩艳彩诉请范围,上诉人称一审超诉请范围裁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实体方面,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韩艳彩名下的46000元系案外人孙廷勤凭存折及密码支取,但经本院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客服电话查询得知,受托人凭委托人存折及密码代委托人取款50000元以下须持双方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取款业务,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取款业务中的行为符合该操作规范,故原审法院认定邮政银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对韩彩艳的损失予以赔偿,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赔偿该款项后,可向其不当支付方孙廷勤依法主张相应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晓奇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