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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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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河南元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平经初字第161号经济调解书、(1999)平法执裁字第210-1号执行裁定书及数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长城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元驰公司时,该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平经初字第161号经济调解书、(1999)平法执裁字第210-1号执行裁定书及数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长城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元驰公司时,该债权已经消灭并无不当。元驰公司起诉主体适格,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