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付秀琴与被上诉人河南艺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宣判后,付秀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不公正,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第二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工程款1577元包括(镜子款200元);3.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不当得利3100元;4.判决被

宣判后,付秀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不公正,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第二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工程款1577元包括(镜子款200元);3.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不当得利3100元;4.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包括空气质量检测)5.判决被上诉人提供水电改造图。

被上诉人河南艺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庭审中经法庭释明,上诉人不再坚持超出一审诉请范围的第3、5项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查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共支付工程款71607元。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附主材预算表显示,定制家具10平方米,每平米128元,计1280元,计入度50%,计入金额640元,各项主材总金额3552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定制家具预算金额应为640元,根据双方装修合同所附主材预算表的内容,定制家具10平方米,合计1280元,但其计入度为50%,计入金额为640元,故该项金额应为640元,上诉人该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装修合同总价款为35350元(合同工程造价)+34880元(主材总金额35520元减去应退的640元)=70230元,上诉人已付款合计71607元,被上诉人应退还1377元,加上合同工程造价中应退还的200元,共计应退还1577元。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问题,因上诉人已经入住装修房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视为空气质量验收合格,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保修义务可明确请求后另行主张。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上诉人付秀琴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河南艺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付秀琴款项157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0元,上诉人付秀琴负担200元,被上诉人河南艺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付秀琴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河南艺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 明

代理审判员  刘利鹏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