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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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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先显与被上诉人李文六、面对面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上诉人孙先显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如下新证据:1、2012年8月到2012年9月出库单九份,该出库单上显示有李文六本人、其亲属或与其有关的人员的签字;2、供货商的干货调料欠款票据十六张;3、供应蔬菜

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上诉人孙先显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如下新证据:1、2012年8月到2012年9月出库单九份,该出库单上显示有李文六本人、其亲属或与其有关的人员的签字;2、供货商的干货调料欠款票据十六张;3、供应蔬菜票据十六张;4、证人孟庆胜、任巧玲、范增旭出庭作证。以上证据证明2012年6月份沙门店开业到2012年11月份李文六离开,该店的经营是由李文六一个人负责的事实;李文六负责期间的经营款四十四万三千多元被李文六个人拿走,没有清算过账目;李文六经营期间所欠的外帐,都没有结算。

被上诉人李文六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有两份出库单在以前的审理过程中都已经质证过,其它的出库单上显示的签名人员赵平磊和唐婷李文六都不认识,也不是李文六安排的;2、有两份一审已经质证过,其它的销货清单没有李文六的签名,李文六不知道;3、该组证据没有李文六的签名,不予认可。4、前两个证人李文六不认识,范增旭见过一面。对三个证人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先显与被上诉人李文六签订有《合作经营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沙门连锁店,二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被上诉人李文六提出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上诉人孙先显继续经营该店,应视为被上诉人李文六退伙。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的资产进行清算,本案中上诉人孙先显作为加盟公司的负责人和加盟店的继续经营者,对未予清算以及评估不能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要求上诉人孙先显退还被上诉人李文六合伙投资款278175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3元,由上诉人孙先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