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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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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主张车损101543元、定损估价费3500元、施救费20800元、公路路面损失1200元,以上损失有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及相关票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主张车损101543元、定损估价费3500元、施救费20800元、公路路面损失1200元,以上损失有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及相关票据为证,且上述费用均系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判决上诉人负担上述费用并无不当。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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