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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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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静、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蕾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上诉人雷蕾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以上证据均不是新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卖双方义务,超出合同的义务,雷蕾不能履行

被上诉人雷蕾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以上证据均不是新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卖双方义务,超出合同的义务,雷蕾不能履行;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雷蕾为购买上诉人文静所有的房屋,在2014年11月1日与上诉人文静、安居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上诉人安居公司支付佣金、代办费及代为保管的款项共计3万元,向上诉人文静支付定金2万元。但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上诉人文静未注意到其在贷款时与银行约定提前解押需支付违约金,致使其与被上诉人雷蕾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负担主体,造成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时,未能及时达成一致,以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文静向被上诉人雷蕾退还定金2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文静以被上诉人雷蕾违约为由,认为应视为被上诉人雷蕾单方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安居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知道房屋提前解押需要支付解押违约金,其应当将这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向买卖双方如实报告,由于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买卖双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其无权收取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安居公司向被上诉人雷蕾返还其所收取的3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文静、安居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上诉人文静负担456元,上诉人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8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