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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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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军、原审被告杨战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

上诉人原审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巍。

委托代理人辛尚诚,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战争,男,汉族,1971年12月01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原审被告杨战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79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