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宣判后,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二、关于2014年4-6月代理费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三、关于洛阳频道代理费

宣判后,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二、关于2014年4-6月代理费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三、关于洛阳频道代理费及抵扣代理费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系独家代理协议,2014年3月1日之后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过一份广告,2014年4月份以后,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过几份广告,但已剥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独家代理权。

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没有审查对方的违约情形。2、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履行,全面停止与我方的义务往来,双方合同解除。二、一审法院适用标准错误,2014年4月以后,双方之间已经不是按照原独家代理协议的约定,由我方享有独家广告发布的权利,故不应按照原代理协议约定的独家代理费计算我方的义务,我方不应承担137万元的责任。三、一审法院基于错误事实的认定,错误计算标准的适用,导致其在本院认为段的说理部分明显牵强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所称的答辩人存在违约情形无任何事实依据。二、双方之间签署的《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实际履行至2014年6月30日,而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截至2014年3月1日。三、关于代理费计算方式的认定问题。独家代理期限与年度代理费用在《映象网商业开发独家代理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应依约履行,即每月50万元,2014年度4-6月的代理费用合计150万元,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但13万元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多余支付的认定错误,不应抵扣2014年度4-6月的代理费用,被答辩人仍应向答辩人支付2014年度4-6月的代理费用150万元。

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再审理。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认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暂停了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故原审法院用多支付的13万元冲抵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欠的后期代理费用并无不当。关于洛阳频道代理费及抵扣代理费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行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不应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综上,上诉人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48元,由上诉人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18元,上诉人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530元。因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减半收取102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