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汉松与河南华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书》为证,且该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河南华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工资代发协议》向杨汉松代发工资的行为,不形成杨汉松与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据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杨汉松、上诉人河南华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足,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杨汉松、上诉人河南华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