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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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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毛德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超过仲裁的法律时效,同时也超过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而不应

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超过仲裁的法律时效,同时也超过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而不应适用劳动法。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毛德章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于1993年8月20日对上诉人毛德章作出除名公职决定,该日即应认定为毛德章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毛德章直到2014年12月1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故对毛德章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毛德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