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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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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榕博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榕博公司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因被上诉人投保的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榕博公司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因被上诉人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其直接起诉上诉人要求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拆检费和停车费系被上诉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诉人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丁军民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