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榕博公司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因被上诉人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其直接起诉上诉人要求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拆检费和停车费系被上诉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诉人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丁军民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