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永亮欠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本息,有借款合同、还款账目、催收通知书等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已经还清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上诉人陈永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