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韩文明的上诉,被上诉人王武辩称,上诉人韩文明是为如家酒店施工,韩文明作为施工方堆放的垃圾占满非机动车道,被上诉人王武骑电动车与韩文明放置的护栏相撞造成事故,韩文明与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承担责任。 针对韩文明的上诉,被上诉人如家酒店辩称,事故的发生与护栏的所有者和移动者有关,应由护栏的所有者和移动者承担责任,韩文明为如家酒店施工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家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道路上“非正常位置的”设施具有管理义务缺乏依据,且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武对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针对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上诉,韩文明辩称,被上诉人王武发生事故是因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放置的护栏所致,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护栏管理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上诉,被上诉人王武辩称,上诉人韩文明是为如家酒店施工,被上诉人王武骑电动车与韩文明放置的护栏相撞造成事故,韩文明与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上诉,被上诉人如家酒店的辩称意见同其对韩文明上诉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韩文明私自将路面护栏围挡移动是导致王武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对已处于非正常位置的围挡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韩文明是为如家酒店施工,而如家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承包方,如家酒店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分别判决上诉人韩文明、被上诉人如家酒店与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韩文明、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元,上诉人韩文明负担825元,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担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晓奇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