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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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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钟与上诉人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钟2014年11月29日至12月22日的工资1524.80元、2014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钟2014年11月29日至12月22日的工资1524.80元、2014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计2987.90元、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延时加班费1712.06及代通知金207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