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钟2014年11月29日至12月22日的工资1524.80元、2014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计2987.90元、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8日延时加班费1712.06及代通知金207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