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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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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704-1号 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春雷,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2015)济民一初字第1704-1号

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春雷,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