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陈某驾驶豫NW1088号轿车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渤海财险商丘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要求被告渤海财险商丘公司承担保险金的赔付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某的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按发票计算为16157.27元,营养费10元/天(107天(1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07天(3210元;误工费可计算至治疗终结后90天,即误工197天,误工费为9416.1元÷365天(197天(5082.11元;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107天(8513.38元;残疾赔偿金9416.1元/年(11年×10%(10357.71元;交通费酌情支持9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0290.47元。鉴定费700元。上述费用中医疗费用项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437.27元,伤残赔偿金项下(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853.2。被告渤海财险商丘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赔偿金项下29853.2元,共计39853.2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为50290.47元-39853.2元+700元(11137.27元。被告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均应由其承担。鉴于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16157.27元,扣除陈某应承担的部分,被告陈某实际多支付给原告16157.27元-11137.27元(5020元。为减少诉累,被告陈某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辩称已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7657.27元,因原告仅认可被告陈某已支付医疗费16157.27元,对被告陈某称已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不予认可,被告陈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陈某的质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 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赵某某保险金39853.2元; 二、原告赵某某返还给被告陈某502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静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