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艳阁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0‰自2011年12月29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已付的17961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魏艳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原告负担926元;被告洛阳市天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继昌 审 判 员 宋 冬 人民陪审员 席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璐 |